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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条例》《规定》要求,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二)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地方志工作,负责主办地方志重大活动,审查重要文稿、书稿,研究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相关工作。
  (三)全市地方志系统在全面履行《条例》《规定》明确的职责的基础上,必须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科学编制地方志工作中长期发展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2.严格遵照国家、省以及上级部门制定的修志计划和目标,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修志任务;
  3.市县两级地方志机构必须按年度连续编辑出版地方综合年鉴,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也为地方志书的续修积累资料;
  4.搜集、保存地方文献,加大旧志整理力度。切实加强地情资料的收集整理、开发利用,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时提供地情信息服务;
  5.各级地方志机构要积极组织地方志理论研究,提高研究水平,不断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修志工作打牢理论基础;
  6.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县(市)区地方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
  7.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十四条要求,加快方志馆的立项和建设,指导县(市)区地方志机构启动方志馆(地情资料室)建设;
  8.根据地方志工作的特殊性,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向参与地方志编纂(撰)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人员支付资料费、撰稿费、编辑费和审稿费等工作报酬。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严格按照本级政府或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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