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继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后,2010年8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作为
《条例》的配套法规,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
《条例》和
《规定》,实现地方志依法编修、依法管理,加快昆明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昆明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和
《规定》
(一)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建设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顺应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规定》对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快速发展,加快地方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