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普查机构指导下级普查机构普查填报及审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系统性偏差。
(2)数据逐级审核、汇总与协调
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成果进行汇总、审核,与已有的相关成果(含行业内和行业外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偏差较大的数据进行重点分析、协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其他各级普查机构分别对区域内普查成果进行逐级汇总、审核、分析、协调。
4.成果发布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成果总结发布等环节。
(1)普查成果验收
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工作,建立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系统。
上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成果进行验收。在各级普查机构普查成果验收前,上级普查机构按一定比例抽取普查对象,逐个进行审核、对比、核查,按统一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进行普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2)成果总结发布
市级普查机构向省级普查机构上报普查成果,省级普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研究,最终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召开总结大会,表彰普查先进单位及个人。
六、普查登记及报送原则
(一)工作单元
本次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普查数据或表格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组织填报和汇总。普查成果要能够满足按照流域分区和行政分区汇总的要求。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县域内各类普查对象的特点及分布情况确定各类普查对象的最小普查区。一般情况下,对于水库、水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治理保护河流和治理保护湖泊、水源地、水土保持的野外调查单元和水土保持措施等普查对象,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比较熟悉全县基本情况时,可以县级行政区为最小普查区;对于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工程、塘坝及窖(池)工程、取水井、以村为单元的灌溉面积普查等,应以行政村为最小普查区;对于水闸、泵站、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水利单位等其他普查对象,可以乡镇为最小普查区。
(二)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原则
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对象清查工作。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县域内普查对象的数量、分布及特点,组织普查员按确定的普查对象最小普查区,采取走访登记、档案查阅、现场访问等方式逐一清查,甄别普查对象,填写清查表。县级普查机构进行录入、审核、汇总。
对于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由上级普查机构进行组织协调。一般由所跨的各县分别进行清查登记,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归并,形成最终清查名录,并返回县级普查机构。
(三)组织填报原则
本着“谁管理,谁填报”的原则,确定普查表基层填表单位和组织填报机构。
普查表和台账表,一般由普查对象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对象基层管理单位填报,普查员发放、审核、回收普查表,并指导普查对象基层管理单位填写。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中的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表等,由省级或流域普查机构组织填报。
对于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普查对象,根据不同普查对象的特点,采取相应组织填报方式,由上级普查机构进行组织、协调。对于跨县的堤防、灌区等,由所跨各县分别组织填报本县部分;跨县的水库、水电站、水闸等工程,由上级指定的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跨县的引调水工程,由管理单位所隶属的同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跨县的治理保护河流,由上级普查机构组织管理单位按县分段填报,并返回各县录入。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原则
按照《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