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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 m3及以上、500 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查清其数量、容积及主要效益。
  (三)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在摸清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采取用水大户逐个调查与一般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调查,查清城乡生活,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情况,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状况。
  1.居民生活用水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参考城市化水平,采用PPS抽样(按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至少抽取100个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包含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户)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用水人口、用水来源及用水量等指标。
  2.灌区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调查跨县灌区和万亩以上的非跨县灌区,没有万亩及以上灌区的县,可适当降低灌区规模标准至2000~5000亩;根据当地规模及以下灌区实际情况,区分地表水灌区、地下水灌区和混合灌区三种类型选取一定数量的典型灌区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灌溉面积、取水量及用水量等指标。重点调查大牲畜大于等于100头(匹)、或小牲畜大于等于500头、或家禽大于等于15000只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主要调查牲畜存栏数和用水量等。小型畜禽养殖场不调查。
  3.公共供水企业:对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和日供水量超过1000吨(或用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农村供水单位进行调查,主要调查供水企业的水源类型、用水人口、取水量、供水量等。
  4.工业用水户:重点调查给定标准以上工业用水大户。根据各地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将用水大户的确定标准分为年取水量15万m3、10万m3和5万m3三个档次,自上而下分析县域内年用水量大于等于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数量是否超过50家,若超出则选用该档标准,若不足则降档分析,但最低标准为5万m3。用水大户以外的其他工业用水户,区分高用水工业和一般工业,采用PPS抽样方法,抽取典型工业用水户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工业总产值、从业人员数量、主要产品用水量、取水量、用水量和排水量等。
  5.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重点调查年取用水量不小于5万m3的第三产业机关及企事业用水大户,用水大户以外的第三产业用水户抽样调查,采用分层随机系统抽样方法确定;建筑业只选取一定数量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典型调查(一般选取5~10个)。主要调查服务领域、主要社会经济指标、用水量和排水量等。
  (四)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查清河流湖泊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重点调查河湖取水口及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供水量、河流湖泊治理及水功能区划、入河湖排污口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情况。
  1.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调查取水流量0.20m3/s及以上的农业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其他取水用途取水口,主要包括取水口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取水量、取水许可及管理等;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清数量及取水量。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 m3及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调查水源地基本情况、水源保护区、供水用途、供水量及管理情况等。
  3.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 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 m2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重点调查具有防洪任务的河段和湖泊。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河流治理及达标情况、水功能区划等;湖泊治理保护情况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湖泊基本情况、湖泊治理情况、水功能区状况等。
  4.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基本情况、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污水类型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
  (五)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查清土壤侵蚀的分布、面积和强度,主要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分布及治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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