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昆明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范围为:昆明市境内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重点经济社会取用水户以及水利单位等对象。具体普查对象如下:
  河流湖泊: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的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的湖泊。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引调水、堤防、农村供水、塘坝、窖池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等十一类工程。
  经济社会取用水户:城乡居民生活、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等用水单位,灌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公共供水企业等取用水户。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包括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有治理保护任务的河流与湖泊。
  水土保持:包括土壤侵蚀和水土保持措施两个方面。
  水利单位:包括水利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社团、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等五类单位。
  三、普查时间
  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如“2011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四、主要普查内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各项普查内容如下:
  (一)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查清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长度面积等基本特征,重点普查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河源河口位置、河流比降、多年平均年降雨量和年径流量等水文特征;对于具有水文站(或水位站)的河流,查清水文站(或水位站)的名称位置、观测项目、设施状况等情况;对于具有实测和历史洪水调查资料的河流,利用已有资料填报最大洪水的发生情况。同时对重要区间流域(河段)进行普查。
  查清常年水面面积1 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水面面积、咸淡水属性等基本特征,重点普查常年水面面积10 km2及以上湖泊的平均水深、容积等形态特征。
  (二)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以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查清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查清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征、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主要查清数量及规模情况。
  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库容。
  水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容量5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工程,装机容量500k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装机容量。
  水闸工程:重点调查过闸流量5 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过闸流量5 m3/s至1 m3/s(含1 m3/s)之间的水闸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 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调查。
  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装机流量1 m3/s且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规模。
  引调水工程:重点调查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仅查清数量及长度。
  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 m3/d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2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 m3/d以下且供水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 m3及以上的塘坝,以村为单元查清其数量、总容积及主要效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