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原则上确保年内开工并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形成新的增长点。
第九条 企业申报项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一)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申请报告。
(四)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技改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承诺书,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税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6份书面材料,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第十条 申报时间
企业可于每年3月或9月向市工信委和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项目直接向市工信委和财政局申报,县域企业项目须经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工信委和财政局。
第十一条 由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资金支持方案,编制年度技改项目资金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由市工信委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将计划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抄送县(区)经贸局、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四章 技术改造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技改资金的拨付
企业收到技改项目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后,填写《桂林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表》,并提交拨款申请书。属贷款贴息项目,实际支付利息达到本计划下达贴息额30%以上;属无偿补助项目,财务支出达到计划补助金额1倍以上。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对项目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安排市属企业使用的技改资金,通过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项目用款单位;安排县级以下企业使用的技改资金,市财政局将一次性追加有关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 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市财政局预留扶持资金10%,待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 资金的账务处理。企业收到财政拨入的技改资金,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获得技改资金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扶持资金使用效果;市工信委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察,确保项目按期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