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重点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盗土取土行为,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牵头单位:规划处、法监处; 配合部门:执法总队、区县国土分局。
3.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
具体措施:
(1)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要素市场,加强对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和矿业权出让管理。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范围、管理权限、出让方式等进行规范。
(3)加强巡查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土地和矿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评估机构行为,强化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
牵头单位:土地利用处、地热处; 配合部门:矿产处、地勘处、权籍处、法监处、监察室、土地交易中心、执法总队、区县国土分局、蓟县地矿局。
4.加强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和矿业权出让监管,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具体措施:
(1)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全面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果。
(2)加强对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和矿业权出让的监管,不断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及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牵头单位:土地利用处、地热处、房地产市场处; 配合部门:矿产处、地勘处、法监处、监察室、区县国土分局、蓟县地矿局。
5.严格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严格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和征地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各项政策,对征地手续不全的项目,不批准征地,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资源处、拆迁办; 配合部门:法监处、监察室、信访处。
(二)配合有关委局的工作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由局资源处、土地利用处配合。
2.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由局规划处配合。
3.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由局权籍处、房地产市场处、土地利用处配合。
4.建立统一的资源配置平台。由局土地利用处、地矿处、地热处、地勘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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