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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土地矿产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加强重点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盗土取土行为,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牵头单位:规划处、法监处; 配合部门:执法总队、区县国土分局。

  3.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

  具体措施:

  (1)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要素市场,加强对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和矿业权出让管理。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范围、管理权限、出让方式等进行规范。

  (3)加强巡查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土地和矿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评估机构行为,强化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

  牵头单位:土地利用处、地热处; 配合部门:矿产处、地勘处、权籍处、法监处、监察室、土地交易中心、执法总队、区县国土分局、蓟县地矿局。

  4.加强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和矿业权出让监管,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具体措施:

  (1)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全面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果。

  (2)加强对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和矿业权出让的监管,不断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及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牵头单位:土地利用处、地热处、房地产市场处; 配合部门:矿产处、地勘处、法监处、监察室、区县国土分局、蓟县地矿局。

  5.严格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严格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和征地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各项政策,对征地手续不全的项目,不批准征地,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资源处、拆迁办; 配合部门:法监处、监察室、信访处。

  (二)配合有关委局的工作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由局资源处、土地利用处配合。

  2.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由局规划处配合。

  3.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由局权籍处、房地产市场处、土地利用处配合。

  4.建立统一的资源配置平台。由局土地利用处、地矿处、地热处、地勘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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