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区县局应于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30日前向开发企业下达《限期竣工告知书》。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未竣工的,现场检查时应与开发企业确认,签订未按期竣工确认单,并函告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竣工后计收违约金。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应停止证后监管工作。其中,已经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且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之日作为竣工时间;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的,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下发时间为准。
第四章 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提出开工、竣工时间延期申请,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场处负责受理;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县局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因规划原因申请延期的,开发企业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市场处或区县局批准延期申请。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延期建设时间;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延期建设时间。
未批准的,市场处或区县局负责书面通知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批准延期的,批准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及补充合同移交给区县局和中心等监管部门。
第五章 资料移交
第十五条 市场处负责建立统一的全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管数据管理库,并将出让合同等资料移交给区县局和中心。
第十六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后3日内,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部门负责将发证资料移交给监管部门。
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将发证情况函告各区房管局,同时抄送市场处和中心;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将发证情况函告区县局,同时抄送市场处和中心。
第十七条 区县局在收到已核发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函后3日内,应将相关数据录入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管数据管理库,实施证后监管工作,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检查结果上报中心,中心进行汇总分析后报送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