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证后监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等为监管依据。
第二章 监管办法
第五条 证后监管采取定期巡查、抽查以及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查验。
区县局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检查前,应当提前1日通知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简称开发企业)。现场检查后应当填写《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巡查记录簿》。
中心对重点开发项目进行检查时,应提前通知区县局,会同区县局实施联合检查。
第六条 区县局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完成基础部位施工、完成主体部位施工和竣工时限,对项目履约和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核查。项目开工后,按月调查实际建设进度情况。
第七条 证后监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用地或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摄录影像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做书面记录;
(二)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影像资料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查阅、复制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送达《限期开工告知书》、《基础部位限期完工告知书》、《主体部位限期完工告知书》和《限期竣工告知书》,责令开发企业尽快开工、基础部位完工、主体部位完工或竣工。
第三章 监管阶段
第八条 区县局应于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30日前向开发企业下达《限期开工告知书》。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的,现场检查时应与开发企业确认,签订未按期开工确认单,并函告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后计收违约金。
第九条 区县局应于出让合同约定基础部位、主体部位完工时间30日前,分别向开发企业下达《基础部位限期完工告知书》、《主体部位限期完工告知书》。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时间15日未完工的,应对开发企业违约行为在天津房地产综合信息网进行公示。特殊情况的,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