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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3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9〕457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保税区土地局、开发区建发局、滨海高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疆港保税区建发局、中新生态城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后监管工作,按照职责明确、分工清晰、监管到位,有利于维护出让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保证房地产市场有效供应、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监管职能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以下简称证后监管)是指对本市行政辖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简称出让合同),取得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开发建设进行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负责全市证后监管工作,对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简称中心)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区县局)进行业务指导。

  区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证后监管的现场检查、核实,监管数据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中心具体负责对全市监管数据汇总、统计,以及重点开发项目的证后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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