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09〕50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分局、保税区土地局、开发区建发局、滨海高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疆港保税区国土管理部门、中新生态城国土管理部门,市土地交易中心、市土地整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调控与监管措施,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管理,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切实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面积
为了防止由于宗地出让面积过大,开发企业圈地或通过股权变相转让土地,以及延误开发周期等问题的发生,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等规定要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单宗地出让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0公顷。对面积较大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按以上宗地控制标准分宗实施出让、分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和开发建设期限,并按约定严格进行监管。
二、加强土地出让方案审查
为严格落实国家及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的相关政策制度,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土地市场秩序,防范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建立土地出让业务会审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对出让土地进行合规性审查。对拟出让的市级项目和区县项目,在报请审查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和各区县(含功能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土地权属来源、规划用途、底价确定、土地整理成本核算等是否符合规定。初审通过的及时报送土地利用处,由土地利用处列入议题,提交会审会审议。其中:市级出让项目由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汇报,区县出让项目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经会议审查通过的出让项目,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公开出让,未通过审查的,不予上市交易。
三、健全和规范土地整理储备预决算管理
为切实控制土地整理成本,保证政府土地收益,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对委托整理项目的收购整理范围、补偿单价标准、工程量,以及期间费用实行全面核算,将成本核算控制到地块,使委托整理项目从实施前期就进入可控状态。受托整理单位申报项目实施计划时应提交包括以上内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后的预算不得擅自突破。市土地整理中心和各区县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成本审核职能,严格地块出让时的成本审查,对超预算计划核算成本的,不予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