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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财政资金安全监控

  1、是否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的实拨资金账户或向已实行改革的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及同系统其他单位实拨资金账户转移财政资金;

  2、预算单位开设的账户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3、是否从零余额账户向个人账户大额划转财政资金。

  (二)公务卡使用监控

  1、从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卡账户划款单笔超过财政部门确定的备用金额度;

  2、单位卡除用于与职工个人卡之间转账报销外,是否将单位卡用于取现、消费、透支使用,是否用于办理其他转账、汇兑和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业务;

  3、短期内是否从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卡账户频繁划转资金,是否按照实际已发生报销支出的金额、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等据实从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卡账户划转备用金。

  (三)预算执行监控

  1、资金使用是否按照年初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用途、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办理资金支付;

  2、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提取工会经费及职工福利费等;

  3、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4、是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执行是否按照相应进度执行;

  5、项目支出完成后,预算结余是否超过20%等。

  (四)其他监控

  1、其他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综合核查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违规行为,组织综合核查并及时进行纠正。

  第七条 综合核查是指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其它相关部门,针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纠正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八条 综合核查的方式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现场核查等。

  (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针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

  (二)调阅资料:经电话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财政部门可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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