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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09〕91号)


市级各改革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制度规定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财政资金支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处理,以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性,确保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范围是实行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所有预算单位和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四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方式,是财政部门利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的监控规则,对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的每一笔资金支付业务进行筛查与综合判断,发现问题并经核实后,对违规支出及时进行止付,以达到促进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的目的。

  第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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