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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清真食品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指导,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市、县(市)区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四、科学规划,完善清真食品供应网络
  (一)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清真食品行业发展的需要,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建设、生产和经营给予一定扶持。
  (二)市商务、规划、民族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遵循“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方便群众、保障供给”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建设,建立配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清真食品供应网络。
  (三)由市民委负责联合有关部门,采取设置指示牌、网站公告、地图标注、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公示全市依法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清真食品企业分布状况,方便群众和国内外穆斯林购买清真食品。
  五、创新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地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管,坚持每季度、重大节日、敏感期必查,日常不定期检查、抽查的工作机制。
  (二)市、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自觉承担起《条例》规定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要强化对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名称、包装涉及“清真”字样或标有清真含义符号食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假冒清真食品,杜绝因“清真不清”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条例》设置了《清真食品准营证》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程序将《清真食品准营证》行政审批列入县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的标准、时限和办理流程。
  (四)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发放工作。
  (五)市、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档案台账,严格规范清真食品入市、出市审查程序。对查出有问题的清真食品要追本溯源,记录在册,严密监控,防止假冒清真食品进入市场。
  (六)市、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接受和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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