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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与管理,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
  昆明市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会城市,食用清真食品的回族等少数民族近20万人。《条例》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杜绝“清真不清、清真不真”的现象,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清真食品,满足国内外穆斯林朋友的要求,是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一)成立昆明市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赵立功(副市长)
  副组长:祝崇祯(市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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