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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转学需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对应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学校批准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转入相应年级、相近专业学习。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的学生进入到高级工学习阶段以后原则上不准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

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
  第三十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对于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
  第三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1、学生每学期有五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2、经留级的学生仍达不到升学条件者;
  3、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60节及以上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退伍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6、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工学交替、顶岗实习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实施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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