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及时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支部负责人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确保真实、可靠。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由相关工作负责人提出,由分管领导审核,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归纳、整理,报党组织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提供公开内容的相关工作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党组织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督促相关工作负责人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党务公开内容,根据内容的性质和事件的特点拟定合理化的公开方案,交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呈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公开方案应根据保密原则,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做到内外有别;根据层级不同,合理确定公开程度,做到适度有别。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