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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生态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牵头部门:市委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
  主要协作部门:市生态办、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档案局、各县(区)政府
  主要任务:制定督查督办与考核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制发《攀枝花市生态市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实施意见》、《攀枝花市生态市建设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攀枝花生态市建设工作进度通报制度》,负责检查、督促和考核全市生态市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对生态建设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廉洁勤政情况的监督监察,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确保政令畅通,编制本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负责本组生态工作档案建设,按市生态办(市环保局)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工作情况。

  附件2:
  攀枝花市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基本条件及建设指标分解方案

  一、基本条件

序号

国家级生态市基本条件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基本条件

1

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市环保局

市级各相关部门

2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市人大

市级各相关部门

3

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工业集中区和园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各县(区)政府

4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市环保局

各县(区)党委、政府

5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市环保局

市级各相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

6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市林业局

市级各相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

7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市环保局

市级各相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

8

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各县(区)政府

市级各相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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