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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9〕1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5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程序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向省局提出重新换发新证申请。
  二、申请换发新证的网站除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ICP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5年来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有关情况及自查表(见附件1);
  (四)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的意见(附件2)。
  三、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在线填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换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四、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本通知后,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告知辖区内的持证网站办理换证手续;对提出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应在其申请后到现场检查网站有关情况并签署是否同意换证的意见(附件2);对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网站,省局将在政务网站上公示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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