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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银监会关于同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开业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银监会关于同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开业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1〕37号)


包商银行:

  你行《包商银行关于乌兰察布分行开业的请示》(包商银报[2011]30号)和《包商银行关于对刘玉梅刁建华两名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包商银报[2011]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开业。机构简称:包商银行乌兰察布分行。营业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7号。

  二、包商银行乌兰察布分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刘玉梅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刁建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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