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监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晋银监函〔2011〕39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你分行《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支行开业的请示》(招银太发〔2011〕33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太原解放路支行开业。机构名称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支行,简称为:招商银行太原解放路支行;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151号。
二、核准李念正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三、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信托产品;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其总行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经营的其他业务。
四、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未能按期开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本批复失效,由我局收回金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