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全市的救灾工作,调查核实灾情和上报灾情,组织发动灾民生产自救,安排灾区群众生活;储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接收和分配并监督使用捐赠的救灾款物;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配合开展国内国际减灾合作。
(七)拟定我市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力度;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城乡敬老院设施建设;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规定和办法;负责全市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八)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方针政策,提出本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社区服务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服务建设。
(九)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弃婴、儿童收养审批和登记工作;负责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负责殡葬管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全市区镇和村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上报审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重点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录和信息库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推进社会老年人工作,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福利彩票发行和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检查监督;负责民政法制建设和民政法规宣传工作。
(十五)负责检查指导各区、镇、农场民政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7个科级职能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