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引导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农业保险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
(五)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六)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七)负责组织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参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中小型农业工程和农民增收措施。
(八)拟订全市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立项申报和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九)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指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监管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登记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和执法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含植物内部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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