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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律援助窗口实行来访预约服务。预约当事人可以获得优先次序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来访人员对涉及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代书的,法律援助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对于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代书申请应当优先办理。代书应当按法律文书体例格式进行,并留存副本。

  第二十六条 接待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依据法律和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不足的,只做原则性解答,或者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信息,再做解答。接待人员应当对法律咨询意见的效力作必要的说明。

  解答信函法律咨询,应当在复函上加盖法律援助机构咨询业务专用章,并就答复意见的依据、效力和用途作提示性说明。

  第二十七条 来访人员就已解答过的同一事项反复来访,如果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接待人员可以不再详细解答,并予说明。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窗口对于来访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接待人员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清单,并于当日将申请材料转交案件审查人员。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且告知其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对于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定辩护的案件,接待人员应当在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及时做好收案登记,于案件开庭三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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