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六条 法律援助窗口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设有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卫生间等设施。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

  第七条 设区的市法律援助窗口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3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150平方米。接待窗口应当合理设置功能区域,设立开放式的业务受理厅、“12348”电话处理室、会议室、律师办公室以及三个以上咨询室。其中,部分接待咨询室应当具备私密会谈条件。

  业务受理厅和卫生间可以与其它部门共用,按比例计入法律援助窗口使用面积。

  第八条 法律援助窗口应当环境整洁,管理有序,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根据接待环境和实际需要,安装监控、录像等设备。

  第九条 法律援助窗口应当按接待岗位配备计算机,并实现宽带接入,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电话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或具备上述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

  第十条 法律援助窗口应当配备供来访人员查询法律法规信息的计算机,配备方便来访人员使用的座椅、报架、纸张、笔墨、饮用水设备等物品。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窗口应当设置一个以上“12348”法律援助专线坐席,使用江苏省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窗口应当公示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处理程序及时限等政务公开内容。公示可以通过墙面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窗口应当陈列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状况证明(申报)表和法律援助指南等宣传教育资料,供来访人员免费获取。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窗口应当公布来访人员须知和咨询、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注意收集来访人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窗口应当标明接待时间。需要暂时关闭窗口的,至少提前一天在窗口张贴告示。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窗口应当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岗位业务分工明确,相互衔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