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司通[2010]63号)
各市司法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民生工作的决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便于困难群众获得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省厅制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积极争取将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树立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政府公共服务形象。各地要按照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发展水平的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规划,争取用三至四年的时间,使辖区内所有法律援助机构窗口达到本规范的要求。省厅将把各地窗口建设的情况列入相关考核目标,加强督促检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规范接待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法律援助机构面向社会处理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事务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窗口接待工作应当坚持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无偿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四条 法律援助窗口的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法律援助申请;
(二)解答法律咨询;
(三)代拟诉讼文书;
(四)提供法律信息;
(五)受理、答复投诉。
第二章 场所设置
第五条 法律援助窗口应当在沿街一楼设置,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视觉识别系统设计门厅。
设置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窗口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机构标志和指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