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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6.1.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6.1.2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规划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6.1.3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事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批复。
  6.2.1 调查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6.2.2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6.2.3 事故调查组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形成专项总结并及时上报。
  6.2.4 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6.2.5 质监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的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及时对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说明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本预案对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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