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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1.1 特种设备、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供电等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力量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1.2 攀枝花质监局应建立与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5.2 物资保障
  5.2.1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5.2.2 市、县(区)质监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织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5.2.3 攀枝花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5.2.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5.3 技术保障
  5.3.1 攀枝花质监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专家库,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5.3.2 县(区)质监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5.3.3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5.4.2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5.4.3 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5 监督检查
  市、县(区)质监局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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