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体的应妥善做好标记。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校验记录和报告;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3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1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5 安全防护
4.5.1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5.2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发地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应急抢险救援的需要,必要时可以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设备以及占用场地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4.7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故信息统一对外发布,并负责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4.8 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