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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企业对其重点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各级质监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3.3.2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各级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3.3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3.4.1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行中突然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4.2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当地质监部门;事故发生单位获知后,应当立即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
  市、县(区)质监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故报告电话:0812-3335764,手机值班电话:13982331228。
  4.1.2 事故发生后,当地质监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4.1.3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和程序上报。
  4.1.4 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质监部门报告,事发地质监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设备注册登记地质监部门。
  4.1.5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特种设备种类,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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