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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工商企发〔2010〕92号)


  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质量,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
  1、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各类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经济活力、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全市工商系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大胆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注重督促检查,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落实好国家、省、市的各项决策部署。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采取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效。
  二、放宽中小企业市场准入
  3、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认真执行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一律对中小企业开放。
  4、培育市场创业主体。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城市困难家庭等七类群体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
  相关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试营业,工商部门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1次,有效期6个月。
  5、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
  6、放宽企业出资管理。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在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和侵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不需提交新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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