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备运行管理规定
第六条 保证设备安全,供电正常:
(一)不要无故用尖锐物体、带电物体接触监控设备,保证硬件设备安全、完整、不受损坏;
(二)要求硬盘录像机一直保持供电,电压稳定,不得强制关机或断电,本次电子监察系统安装设备不需要关机;
(三)由于特殊原因导致设备断电关机后,仅需手动按硬盘录像机红色按钮开启设备使之正常运行。建议定时查看监控图像,平时不需查看监控图像时可关闭显示器。
第七条 保证网络畅通:
(一)无维修需要不得插拔网线包括硬盘录像机端和交换机端;
(二)保证硬盘录像机所用IP不被电脑占用。
第八条 监控软件按需使用:
本次电子监察系统监控采用百万高清摄像机,若同时开启多个画面会占用较大网络流量、加重网络负载,建议仅打开需要的图像。
第九条 保证摄像机角度合理:
(一)摄像机角度位置要求:柜台和调解室要求看见双方当事人,大厅门口要求视野尽量宽阔方便查看进出人员;
(二)因装修、坐席调整等各种原因导致摄像机角度不合理的,应及时调整到规定角度。
(三)调整机位角度应由监察部门同意,由信息中心技术人员操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
在日常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问责:(一)违反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失泄密、失火、失盗及其他安全事故的;(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实施问责,根据被问责事项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二)责令作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人实施问责,根据被问责事项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批评教育;(二)诫勉谈话;(三)责令改正;(四)责令作出检查;(五)通报批评;(六)责令离岗培训;(七)调离工作岗位;(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九)免职;(十)责令辞职;(十一)辞退。
除实施行政问责外,被问责的行为违反政纪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