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高级评标专家每人每年可享受1000元的补助、中级评标专家每人每年可享受600元的补助,该项费用列入贵港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除上述规定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包括市直机关单位、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做项目业主,并使用中央、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适用本办法;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可适用本办法,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的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等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必须经贵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九部委局〔2007〕第56号)的内容,并根据具体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提出相应的招标条件。
第六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后,应及时提交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贵港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贵港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栏及其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贵港市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贵港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招标投标文件后及时将招标项目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应提出工程预算控制价建议,报贵港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