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考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由贵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分类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四条 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由贵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建。
第五条 入选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获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六条 参加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评标的评标专家,必须从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工程项目、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贵港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可到自治区级专家库抽取专家,在南宁市评标。
第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每项评标活动中,必须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标质量及情况作出客观的书面评价。贵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每位入选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建立个人独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并将每次评标的个人资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贵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方式,对评标专家进行综合考评。
第九条 贵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2月组织对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一次年度考评,考评办法按以下标准进行:
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标准(100分)
序号
| 考 评 内 容
| 扣分/次
| 考评结果运用
|
1
|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15
| 1、扣分年累积达20分,约谈整改;
2、扣分年累积达30分,责成参加法规学习培训;
3、扣分年累积达40分以上,除名。
|
2
|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10
|
3
| 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 10
|
4
|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 10
|
5
|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 10
|
6
| 废标不注明评审依据或理由的
| 10
|
7
| 没有按规定询标的
| 10
|
8
| 评审技术标施工方案时,不注明优缺点而无故给分或者扣分的
| 13
|
9
| 收到评标通知,无故未能在一个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的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