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进入贵港市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到贵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登记备案手续,并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已在贵港市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每年办理一次告知登记备案手续;首次进入贵港市辖区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前到贵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贵港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如下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
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评标准(总分100分)
序号
| 考 评 内 容
| 扣分/次
| 考评结果运用
|
1
| 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
| 15
| 1、10<年累积扣分≤20,约谈整改;
2、20<年累积扣分≤30,
暂停6个月代理资格;
3、30<年累积扣分≤40,暂停
1年代理资格;
4、年累积扣分达40分以上的(不含
40分),取消在贵港市的代理资格。
|
2
| 超越资质(格)代理的
| 15
|
3
| 弄虚作假招标的
| 15
|
4
| 串通或协助他人串通投标的
| 20
|
5
| 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文件费的
| 5
|
6
| 招标文件、代理合同、补充文件等不盖法人公章的
| 10
|
7
| 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10
|
8
| 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
| 10
|
第十三条 除上述规定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