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批。
县级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生活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公示3天,群众无异议后,县级民政局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救助意见及救助金额,并发给《临时生活救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县级民政局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生活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发放。
临时生活救助金原则上应由县级民政局通过发放城乡低保金的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发放到救助对象帐户,没有条件的可由县级民政局直接发放。
(六)复议。
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救助条件,社区居(村)委员会有故意不予上报乡镇审核行为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复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并按受理程序再复议。重复议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属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的,分别提供领取相关救助金的证件;
(三)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因突发性事故,需立即救助时,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筹集。
(一)上级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县(市、区)财政局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 “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县(市、区)民政局要设立“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