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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市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市财政国库。
  国家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等收入上缴市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国库。
  第三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因业务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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