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无偿划拨)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市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