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资产的评估、备案与核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公开处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要进行公开处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使用部门申报-财务部门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公开处置”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经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后,拟订意向性协议书,然后由划出方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自治区级、县级及以下的,应附接收方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接收中央级、自治区级、县级及以下资产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无偿划拨)申请表》(见附件2);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