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3万元(含3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 (以下简称“规定限额”)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或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要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分2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申报。
(二)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对数量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市财政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资产处置审批应在自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事项,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