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0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含玉东新区、市直各开发园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的文件,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要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