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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3.项目单位作出成本预算,落实征地、建设资金,并做好安置区的规划、设计、报建及工程立项、招标等筹建工作。

  (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

  1.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时将征收土地公告送达各被征地村、组,做好法规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动员各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2.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权属逐个办理土地及附着物补偿登记并一一核实登记事项,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方式、标准,分别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在公告期限内听取意见。

  3.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动员各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分别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确认其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的,组织各方进行研究、协调。经协调一致确需修改的,按本通知规定条件、方式、标准进行修正,办理确认手续;未能取得一致的,记录好被征收对象意见、研究处理意见以及核对、协调的具体情况。经通知,拒不核对、不确认其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和有关人员签字见证。

  4.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经过核对、修订的补偿安置方案,附具被征收对象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后。

  1.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各被征收补偿对象依时领取补偿款,逾期不领取的,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手续并书面通知提存受领人。

  2.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安置区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及公寓安置房建设,及时交付使用。

  3.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根据安置区规划建设情况,拟订安置分配方案,组织各被安置对象共同商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置方案具体安排落实安置,与被安置对象结清安置费用,办理安置用地手续。经通知,被安置对象不接受安置的,申请办理安置房提存公证手续并书面通知提存受领人。

  4.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好安置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房屋建设审

  批手续,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好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5.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动员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自行清理、搬离地上可搬物品,交出被征土地及固定建构筑物。经动员,拒不交出的,依法执行。

  八、奖励办法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核对确认补偿安置方案,接受补偿安置,自行清理、搬离并交出被征土地及房屋等各类建构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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