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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因局部征收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根据该企业利润损失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建构筑物,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未正常生产经营、公告后突击生产经营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征收集体农、牧、渔、副业生产配套设施及房屋。

  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提供周转用房。

  (五)拆除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后所抢建的房屋等各类建构筑物。

  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提供周转用房。

  五、搬迁办法

  已经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固定建构筑物,由征地实施机构进行处置或委托专业机构拆除、搬离,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搬离。

  能整体搬离或拆卸搬离重装、不须损毁、不须征收并补偿的附着物及装饰物,由产权人自行搬离或委托专业机构搬离征地范围,给予搬迁人搬迁补助费:

  搬迁房屋室内家具物品的,根据房屋被征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7元标准给予补助;

  移装有线电话、电视、互联网、自来水、供电设施的,按本市相应行业部门统一规定的移装费用标准给予补助;

  搬迁重型生产设备及物品,按拆装及运输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助;

  符合安置条件,需给予安置的农户,在得到新安置房前已搬离,因过渡居住而须两次搬迁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在得到之后才搬迁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不符合安置条件或不需给予安置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人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六、工作职责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及建构筑物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项目单位(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征地资金、建设资金的统筹核算工作,负责安置区及安置房的统规统建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征收土地及建构筑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做好与征收土地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征地上报审批前。

  1.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公告期限内听取意见,依申请举行听证会。

  2.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发动各村、组及农户,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勘测,全面查清每宗土地的权属、面积、现状、使用情况,建构筑物权属、种类、结构、质量、数量、成新度、使用情况以及各农户家庭的人口结构情况,核实并确认调查结果,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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