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临时过渡办法
(一)征收农户住宅房屋。
征收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本集体组织土地建设的房屋,不给予其临时其安置补助费,不提供其周转用房。
征收农户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根据不同情况,按如下办法解决: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预留用地范围内。
(1)符合安置条件、已确定给予公寓房安置的:
农户得到安置房后才搬离并交出被征土地及房屋等建筑物的,不给予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提供其周转用房。
农户在得到安置房之前搬离并交出被征土地、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的,自搬离、移交完毕之月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再加2个月为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根据住宅房屋被征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提供周转用房,由农户自行安排过渡住处。
(2)符合安置条件不要求公寓房安置的:根据住宅房屋被征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提供周转用房,由农户自行安排住处。
(3)农户住宅房屋被征收并已得到临时安置补助费后,另再占地建房的,后期征收该房屋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提供其周转用房。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预留用地范围外。
(1)在统规统征安置内安排回建地的:
农户在得到回建地并建成新房屋后才搬离并交出被征土地及房屋等建筑物的,不给予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提供其周转用房。
农户在得到回建地前或得到回建地未达12个月前搬离并交出被征土地及房屋等建筑物的,自搬离、移交完毕之月起,至得到回建地之月止再加12个月为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根据住宅房屋被征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提供周转用房,由农户自行安排过渡住处。
过渡期限满后仍未建成新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2)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根据住宅房屋被征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提供周转用房,由农户自行安排住处。
(二)征收农户非住宅房屋等建构筑物。
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提供周转用房。
(三)征收村镇企业房屋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因整体征收,造成全面停产停业的,按该企业在征收土地公告前12个月的经营利润额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提供周转用房。前12个月的经营利润,根据被征企业在前12个月的纳税情况,参照本市相当规模、当次的同类企业平均经营效益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