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役土兵;
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
国家统考统招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
③外出从业人员及外出从业离退休人员将户口迁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居的,不予安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如迁回之前在他处无稳定职业或未按规定享受过住房福利,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宅基地福利的,可给予安置:
士兵服役期满复员直接迁回原籍的;
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期满直接迁回原籍的;
国家统考统招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毕业后直接迁回原籍的。
(3)安置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如下两种安置方式之一:
①由征地实施机构在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配套的安置区内统一安排回建地并办理用地划拨手续,由被安置户自行申办房屋建设审批手续,按批准的规划建设条件自行建设房屋。
②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预留用地范围内重新安排宅基地,由被安置户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办法申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和房屋建设审批手续,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条件自行建设房屋。
(4)安置标准。
给予每户的安置用地面积不得大于该户被征宅基地面积,安置用地面积(包括其他项目征地已安置面积)与他处未征宅基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该户的宅基地限额。
(5)被安置户承担费用。
①安置地费用
在征地实施机构统规统征的安置内安排回建地的:
按安置区基础配套设施开发建设条件下的市场评估地价承担回建地地价,按征收原村庄内道路用地的补偿标准承担回建地周边道路(至中心线)用地的征地成本。
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按相似区位合法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标准的80%,从征收该农户宅基地的补偿费中计付对等面积的补偿费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②新宅基地审批及登记发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承担。
③房屋建设审批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承担。如农户被征房屋原已办理了建设审批手续并交清有关费用,由征地机构按重新报建当时的费项及标准,先支补同等面积费用给被征收户。
(二)不予安置情况。
1.征收农户非宅基地及非住宅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安置。
2.征收村镇企业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安置。
3.征收集体农、牧、渔、副业生产配套设施及房屋占地和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安置。
4.拆除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后所抢建的房屋等各类建构筑物,征收各类抢建占地,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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