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置人口。
农户家庭中的安置人口按如下条件确定:
①征收土地公告之前,一直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属该组织农业成员的,属安置人口。
②原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成员,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已外出从业、户口外迁的,不属安置人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国家现役土兵;
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
国家统考统招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
③外出从业人员及外出从业离退休人员将户口迁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居的,不属安置人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如迁回之前在他处无稳定职业或未按规定享受过住房福利,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宅基地福利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士兵服役期满复员直接迁回原籍的;
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期满直接迁回原籍的;
国家统考统招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毕业后直接迁回原籍的。
④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已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成员依法登记结婚的配偶,在他处无稳定职业或未按规定享受过住房福利,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宅基地福利或未得到过征地安置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得到安置后,在今后在其原籍实施征地时,不再作为安置人口。
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已依法登记结婚但尚未育有子女的;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无直系血亲属或直系血亲属不属安置人口的单身孤寡人员。
(4)安置内容及标准。
①公寓楼地上第一层安置房:根据本幢公寓楼第二及第二以上各层各户的各套安置房面积,按比例分摊安置给相应各户。
②公寓楼地上第二及第二以上各层各套安置房:根据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数,按人均50平方米标准核定每户应安置面积,具体实施安置时,在各种套型安置房中选择套型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楼梯间建筑面积)相近的安置房进行整套安置;如应安置面积等于或近等于多套安置房之合计面积,选择合计面积最接近应安置面积的多套安置房进行安置。
③公寓楼建筑占地:每幢公寓楼建筑占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本幢公寓楼第二及第二以上各层各户的各套安置房面积,按比例分摊给相应各户。
④安置区内其他无特定使用者的公共用地:由本安置区内全部安置人口共同使用。
(5)被安置户承担费用。
①公寓楼地上第一层分摊安置的安置房,免收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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