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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

  (一)补偿条件。

  1.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依法建设的、能正常使用的固定建构筑物,给予货币补偿;已经毁坏不能正常使用的,不予补偿;

  2.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3.能整体搬离或拆卸搬离后重装的、不须拆毁、不必征收的附着物、装饰物,不予补偿;

  4.拆除违规建筑,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建构筑物补偿按征收土地公告当年的重置价格水平结合成新度确定: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重置价格×成新度。

  各种类型、结构建构筑物的重置价格,对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公布的本市农村同年度、同类型、同结构的建构筑物平均建设工程造价执行。建构筑物的成新度,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成新度低于30%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按30%计补。

  特殊类型、结构、功能及特殊工艺、材料、质量的建构筑物,其重置价格及成新度,由专业机构现场评估确定。

  三、安置办法

  (一)征收农户宅基地及住宅房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预留用地范围内、外征收农户宅基地及住宅房屋,分别按不同条件、方式、标准进行安置。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预留用地范围内:

  在货币补偿基础上,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按如下方式、标准,依申请进行安置,由被安置户承担相应费用,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或符合安置条件但不要求安置的,不予安置。

  (1)安置方式。

  实行统规统建公寓房安置方式,即: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住宅安置区内提供统一外墙装饰、外墙门窗安装和套内普通抹灰的单元式公寓房进行安置。

  不再安排回建地进行独立式私人住宅房屋建设。

  (2)安置条件。

  ①征收农户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及住宅房屋后,该农户在他处尚有未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人均达35平方米,能解决居住的,不予安置,人均不达35平方米的,可给予安置。

  如多个批次项目分别征收农户多处宅基地及住宅房屋,先期征收已按规定标准给予安置的,后期征收不再给予安置。

  ②征收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占用本集体组织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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