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87年1月1日后、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已建成但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住宅房屋占地、生活居住配套副房占地以及天井占地,超出限额部分按同批次项目征收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
3.农户宅基地被征收并已得到补偿安置后、再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后期征收该宅基地,按同批次项目征收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
4.农户在被征地前的宅基地使用限额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四十五条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截至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止,如被征宅基地农户家庭中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成员的子女较多,其中,未满18岁,须跟随父母同作一户确定宅基地使用限额;已满18岁、可另立门户,单独确定宅基地使用限额;已满18岁、尚未另立门户,按可分户数确定合计限额;全部子女已满18岁,不得全部另立门户,其中一个需跟随父母同作一户确定宅基地使用限额。夫妻不得分户分别确定宅基地使用限额。
不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成员的,不得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
(二)农户非宅基地。
1.住宅房屋不足三面而加以围墙或其他建构筑物共同环圈的围院占地,按同批次项目征收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
2.作坊、仓库、畜禽舍等占地:在村庄内建设占地的,按同批次项目征收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在村庄外农用地上建设占地的,按建设前原地类的征收补偿标准补偿。
(三)村镇企业建设用地。
1.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根据原用途,按征收土地公告当时的现状区位条件,参照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使用但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房屋占地,参照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补偿;附属副房及构筑物占地、围圈的空地,按同批次项目征收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
3.1987年1月1日后、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已建成但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房屋、附属副房、构筑物占地及围圈的空地,均按建设前原地类的征收补偿标准补偿。
(四)集体农、牧、渔、副业生产配套设施及房屋占地。
按建设前原地类的征收补偿标准补偿。
(五)村庄内公共道路、晒场、空地、绿地等用地。
按同批次项目征收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
(六)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等各类建设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