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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玉政发〔2010〕36号)


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做好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城乡风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若干意见》(桂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货币补偿标准

  (一)农户宅基地。

  1.先后征收某农户使用的各宗宅基地累计面积未超过该农户的宅基地使用限额的,其中:

  (1)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宅基地,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当时的区位现状条件,参照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1987年1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已建成但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完好住宅房屋占地,参照地产市场评估价的90%补偿;已崩塌的祖传住宅房屋占地,参照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0%补偿。

  (3)1987年1月1日后、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在村庄范围内建成但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住宅房屋占地、生活居住配套副房占地以及(由本户住宅房屋呈“回、凹”字型环圈的)天井占地,参照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0%补偿;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的建设占地,按同批次项目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2.先后征收某农户使用的各宗宅基地累计面积已超过该农户的宅基地使用限额的,其中:

  (1)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宅基地,超出限额部分,参照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补偿。

  (2)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但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住宅房屋占地,超出限额部分,完好房屋占地参照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补偿;已崩塌的祖传房屋占地按同批次项目征收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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