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玉政发〔2010〕5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 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 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已对我区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 号)已下发。现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开展集中整治投资软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一)各部门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对照桂政发〔2010〕36号文中《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对照桂政发〔2010〕36 号文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对本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涉及机构改革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对照桂政发〔2010〕36 号文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各部门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的表格按有关表格填写(详见附件1、2),表格填写的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各部门要提交清理表格一式三份、提交法律依据一份,并附电子文本或发邮件到ylsfzb2821390@163.com,于2010年12月20 日前交到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牵头,召集市政务中心、市监察局、市编办等部门集中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实施。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确定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文件后,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中涉及的审批项目研究进行调整、修改,将修改意见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